(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,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,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)
     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买卖、运输核材料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单位犯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     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、弹药、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